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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研讨 招摇撞骗罪案子无罪辩解之辩解词精选

时间: 2023-03-20 21:04:49 |   作者: 江南体育官方客服电话查询中心地址是多少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在刑法系统中,招摇撞骗罪规则在《刑法》第六章“波折社会处理次序罪”第一节“打乱公共次序罪”第279条;但在刑法学系统中,招摇撞骗罪违法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等具有类似之处。

  从违法客体的实质审视,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又存在实质区别。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欺诈罪的客体是公私产业的全部权(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罪多为杂乱客体)。

  在刑事辩解领域,辩解律师怎样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指控进行有用辩解,不只需求具有刑事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功底;一起也需求依据司法实务中的事例进行总结,而优异的辩解词无疑是咱们研讨招摇撞骗罪有用辩解的重要参阅。

  安徽王良其律师业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吴某军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其辩解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解人承受托付今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吴某军,并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取证。现依据11月6日、11月10日两天的法庭查询的状况,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诉[2008]136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军构成不合法采矿罪的确定实践和适用法令过错,指控罪名依法不能建立。

  1、吴某军不存在“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的行为,不契合不合法采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则:“违反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答应证私行采矿的,私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别人矿区规模采矿的,私行挖掘国家规则施行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构成矿藏资源损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违反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不合法采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构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采矿罪科罪处分:(一)未获得采矿答应证私行采矿……”

  从以上两条规则能够看出,构成不合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获得采矿答应证私行挖掘……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构成矿藏资源损坏”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吴某军是否具有这一客观要件?经过两天的法庭查询,被告人吴某军并不存在“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这一行为。尽管吴某军等人没有处理相关采矿答应证等批阅手续,但当地政府却是早已默许答应的,并向吴某军等人收取处理费,收费的方法是:小石头按8元/吨收取或许按车收取,大石头按个收取。2007年5月19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向陈氏全下发了要求中止采矿的书面告诉,之后,吴某军等人就中止了采矿行为,不存在拒不中止挖掘的行为。这一实践从被告人陈恩文、吴某军等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以及辩解人向法庭供给的广德县砂石公司出具的“矿藏资源处理费”《发票》能够证明。

  陈恩文供述(卷73页):问:砂石处理站怎样收费?答:运出去的石头小石头约50元/车收费,大石头按个收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吴某军供述(卷115页):问:你们从卢村乡唐流村东山边挖掘石头,可向有关单位交纳费用?答:咱们从东山边拉出来的石头便是外销后在桃州镇小东门矿藏局处理收费站交钱。

  陈恩文供述(卷90页):“等政府管的严了就不搞了,到2007年5月份政府下告诉到陈氏全那儿,咱们的这个矿就没搞了。”(卷86页)陈恩文供述:“这个石矿咱们一向搞到07年5月份政府开端管的严了就没搞了”。

  程堂生供述(卷134页):“到2007年夏天的时分,详细日期记不清了,咱们看到唐流村街上贴的有制止挖掘景色石的公告。咱们三个人商议之后决议不挖掘了,一向到现在就没有再挖掘过了。”

  陈氏全供述(卷124页):“一向搞到2007年的5月份,其时政府下了告诉不给挖掘了就罢工了。”

  吴某军供述(卷113页):“07年矿藏局告诉不得挖掘后,咱们的矿一向停在那儿的。”

  证人何金武证言(卷154页):问:政府是怎样处理的?答:详细我不知道,便是放出风来了,讲政府要处理了,然后全部的矿都停了。

  证人殷久祥证言(卷162页):“大约采了个把月时刻,之后政府叫他们停了,他们就没搞了。”

  经过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能够看出,吴某军等人在2007年5月份当地政府要求中止采石后就中止了挖掘。没有“经责令中止挖掘拒不中止挖掘”的行为,因而,吴某军不契合不合法采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申述书指控吴某军构成不合法采矿罪的罪名不能建立。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判定定见》及安徽省地质矿藏勘查局327地质队出具的《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判定陈说》不能作为证明吴某军的采石行为构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的依据。

  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判定归于司法判定,应当由具有相应判定资质的单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判定人也应该具有相应判定资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处理问题的决议》第六条规则:“恳求从事司法判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审阅,对契合条件的予以挂号,编入判定人和判定组织名册并公告。” 而安徽省地质矿藏勘查局327地质队并没有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分审阅挂号,不具有进行司法判定的资质。从327地质队供给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也能够看出该单位没有进行司法判定的业务规模,且《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也于2008年1月11日到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更不能替代司法判定资质证书。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定陈说连判定人签名都没有,无法供认判定人有无相应的司法判定资质。因而,327地质队没有资历出具《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判定陈说》,该判定陈说不具有法令效力。何况,该判定陈说附件6、7、9、13等亦不能作为出具判定陈说的依据:

  该判定陈说的附件6即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附件9即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两份证明所确定的三处采坑没有经过吴某军等人的现场供认,不能证明该三处采坑即为吴某军等人采石构成的。

  判定陈说的附件7即安徽勉励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花岗岩荒料销售价格的状况阐明》,该状况阐明所指价格不真实,与当地市场价格距离较大。且该公司在2008年10月23日出具的价格单中的荒料价格显着低于该状况阐明中的价格。同一单位出具两份距离较大的价格单,且判定陈说所选用的价格显着高于市场价格,该状况阐明中的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依据。

  判定陈说的附件13即安徽勉励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08年花岗岩矿山挖掘成品率的阐明》,该“阐明”称“08年以来我国自主研发了矿山锯挖掘设备,现在花岗岩矿山采有(用)矿山锯挖掘,成品率底子能到达70%左右。可是这也要依据矿山的底子条件成熟与否而定。”从该“阐明”的表述能够看出,08年今后选用矿山锯挖掘矿山,成品率底子能到达70%,并且还要看矿山的底子条件来定,而吴某军所采石料并不是花岗岩矿体,采石行为亦是在2007年5月份曾经,其时并没有矿山锯挖掘技能,成品率当然达不到70%。但判定陈说却依据08年今后的技能所能到达的成品率作为确定吴某军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的依据。很明显,得出的定论当然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因而,该判定陈说不能作为确定吴某军的采石行为构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的依据,也就没有依据证明吴某军采石行为构成的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到达了刑事职责追诉规范。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吴某军在当地政府要求中止挖掘后即中止了挖掘,不存在“经责令中止挖掘拒不中止挖掘”的行为,判定陈说也不能作为确定吴某军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的依据。因而,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军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依法不能建立。

  二、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诉[2008]136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军构成招摇撞骗罪的确定实践和适用法令过错,指控罪名依法不能建立。

  申述书指控“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陈恩文先后纠合……吴某军、李德政等人,在广德县卢村乡卢村水库,私自建立“卢村水库渔业处理站”,克己作业证件,假充渔政人员对捕鱼的当地乡民卢德武、苗双义、韩宝成等40余人,采纳强行带离,制造“问询”笔录……”。依照申述书的指控,公诉机关以为吴某军等人私自建立“卢村水库渔业处理站”,克己作业证件,即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辩解人以为,该指控罪名不能建立。

  吴某军自2005年被卢村水库渔场聘为渔管员,2005年之前不在渔场作业,因而申述书指控“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军假充渔政人员”不是实践。吴某军在渔场作业期间对偷鱼者进行处理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详细理由如下:

  1、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而吴某军并不存在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吴某军于2005年被卢村水库渔场聘用为“渔管员”,即“渔场处理员”,首要作业是对水库水面进行日常巡查,避免有人偷鱼。吴某军从事这项作业自身归于实行其与卢村水库渔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职责规模,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其所配带的证件上的称号为“卢村水库渔管证”,此证件性质归于上岗证,职务为“渔管员”,发证机关为“广德县卢村水库渔场”,所盖印章是“广德县卢村水库渔场”。从吴某军的“渔管证”上,看不出任何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内容。吴某军从事的作业便是处理水库里的鱼,假如不能称为“渔管员”的话,那么该怎样称号呢?何况,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职务中并没有“渔管员”这一职务类别,而是公安机关成心混杂“渔管员”与“渔政员”的称号。

  《渔业法》第六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处理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处理组织能够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履行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处理组织交给的使命。”从此条规则能够看出,“渔业检查人员”才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职务称号,吴某军不存在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问题。

  2、邻近乡民都知道卢村水库渔场处理人员,被告人也无法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被告人詹进修供述(卷270页):邻近的乡民都知道我,知道我是卢村水库的渔业处理员。卷276页供述:问:被处理目标是否遵守你们的处理?答:由于我搞的时刻长,一般人都了解我,也知道我是处理站上班的,所以都比较合作。卷280页供述:问:你每次处理时老百姓知道你的身份吗?答:都知道我是渔管站的,构成实践了,多少年了。陈远记供述(卷293页):平常卢村当地人都知道咱们是渔管站的。李德政供述(卷264页):问:你在进行处理时,可标明自己的身份?答:有时将陈恩文给咱们制造的作业证件拿出来标明,但一般状况下不标明,由于老百姓都知道我是水库渔管站的人。

  经过以上被告人供述能够看出,邻近乡民都知道渔场处理人员。申述书也称吴某军等人“假充渔政人员对捕鱼的 当地乡民 卢德武等40余人,采纳强行带离,制造“问询”笔录……”。已然当地人对被告人的身份都很清楚,知道他们是处理水库渔场的,被告人也不行能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3、偷鱼者被捉住之后,会找熟人说情,已然找熟人说情,说情人和被告人必定很熟,熟人之间又怎样进行“假充”?其间还有被害人找过广德县公安局副局长说情(见卷265页邓克勇的供述),连公安局副局长都出来说情,阐明公安局也知道被告人是有权处理水库渔场的,不然公安局副局长不会出来说情的。被告人在公安局副局长面前能“假充”吗?敢假充吗?在法庭查询中,辩解人注意到有这样一个实践:护鱼队曾抓到一个偷鱼的,便告诉陈恩文,陈恩文是坐卢村派出所的警车赶到现场的,且警车仍是派出所所长驾驭的。阐明当地派出所也知道陈恩文等人是有权对偷鱼者进行处理的。假如陈恩文对偷鱼者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话,那么公安局副局长以及卢村派出所所长是不是是玩忽职守或许赎职行为?

  4、许多被害人在承受公安机关查询时均称,“抓他们的人没有亮明身份”。从被害人的陈说也能够看出,已然被告人连身份都没有亮明,又何来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呢?更重要的是许多被害人知道渔管站的人,已然是知道,被告人就更无法假充。被害人金克明陈说(卷322页):问:你可知道对方这些人,他们是干什么的?答:知道,知道陈恩文是承揽水库的,邓克勇等人是陈恩文请来看鱼的。被害人汪世青陈说(卷340页):问:你知道邓克勇他们是干什么的吗?答:邓克勇曾经咱们就知道,我知道他们是管鱼的。被害人张线页):问:你可知道对方是干什么的?答:我开端不知道,后来把我带到马路上,看到“长建”(詹进修),我知道他们是水库看鱼的。被害人卢德武陈说(卷262页):问:李德政、“长建”你是否了解?答:李德政和我是一个队的,我知道。“长建”姓占,台甫不清楚,但曾经就知道。经过以上被害人的陈说能够看出,他们是知道渔场处理人员的,并且很了解。已然被害人知道被告人,被告人又怎样对熟人进行假充?

  5、“招摇撞骗罪”应当具有不合法意图,而卢村水库渔场处理人员对偷鱼者进行处理的意图是维护渔场的渔业资源,并不存在不合法意图。处理的目标均为在水库内偷鱼者,渔管站并不是随意抓人、罚款。偷鱼自身便是侵略别人产业权的行为,两边之间就偷鱼行为进行交涉,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谈,归于民事行为,并不违法。本案中,被害人所称的“罚款”便是对渔场的丢失补偿。渔场对偷鱼者的“罚款”行为依照普通人的思想了解便是补偿,本案中的“罚款”与行政机关行政处分中的“罚款”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由于运用了罚款的说法就以为是行政处分行为。比方:建造施工合同中均有推延竣工一天罚款多少的约好;商场里标明“制止偷盗,违者罚款”等,实归于民事补偿问题。被告人以什么名义向偷鱼者要求补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害人有没有偷鱼?只需存在偷鱼行为就能够以任何名义要求补偿。更何况,本案被告人并不是以“罚款”名义要求补偿,而是要求补偿“渔业资源丢失补偿费”。

  6、卢村水库渔场悬挂“卢村水库渔管站”的牌子不归于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渔场所运用的牌子与之前“卢村水库渔业监督处理站”的牌子并不是同一个称号。实践中,公司企业内部建立与国家机关称号类似的部分极为遍及,如公司内部建立的人事部、人力资源部等,莫非都归于假充国家机关的行为吗?卢村水库渔场作为经合法注册的运营单位有权进行运营处理,单位内部建立处理部分及处理人员,不需求经过任何部分的同意,更不违法。渔管站之所以对水库进行处理是依据陈恩文承揽水库这一实践,处理的规模也未超出水库规模。公诉机关只是依据悬挂“卢村水库渔管站”的牌子就确定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实在是顺理成章。

  7、公诉机关没有依据证明吴某军参加过抓偷鱼者,更没有依据证明吴某军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从卷宗资料来看,只需吴某军(卷240页)自己供述参加过2次抓偷鱼者活动,邓克勇(卷244页、260页、261页)的供述称吴某军参加过2次抓偷鱼的,其他没有依据证明吴某军参加过抓偷鱼者举动,而这两次活动也没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被害人李承明的陈说(卷325页)称“2003年8、9月份因逮鱼被抓到,吴某军参加了这次活动”。但吴某军在2003年底子不在渔场作业,李承明的陈说明显不真实,不能作为有用依据运用。而吴某军、邓克勇的供述均为被告人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的规则,不能确定吴某军构成招摇撞骗罪。

  三、本案的产生,是广德县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单个领导干部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的成果。

  本案的产生是由于卢村乡政府党委书记张帮斌等干部酒后不合法扣押吴某军等人的运送车辆,吴某军等人即经过写检举信、在宣城论坛网站上发贴反映张帮斌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于2008年2月29日向法院申述卢村乡政府及广德县公安局不合法扣车行为,然后引起所涉干部的不满,招来牢狱之灾。本案立案时刻及对吴某军采纳刑事拘留的时刻均在吴某军申述公安局行政案子开庭前几天,而实践上吴某军采矿行为产生在2007年5月之前,为什么时隔1年未立案追查,而在吴某军申述公安局行政案子开庭前立案并对吴某军采纳强制措施呢?从辩解人供给的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19日向陈氏全下发的《责令中止土地(矿藏)违法行为的告诉书》能够看出:2007年5月份国土资源局现已把握了吴某军等人无证采石的实践,但为什么没有作为刑事案子立案?道理很简单,该告诉书中已清晰标明“从即日起,持续施行不合法采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职责。”依照该告诉的规则,只需持续施行不合法采矿才干追查刑事职责,而吴某军等人并没有持续施行不合法采矿,其之前的采矿行为当然不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但事隔1年今后,却作为刑事案子立案侦查,并且立案时刻又在吴某军申述公安局的行政案子开庭前夕,莫非真是偶然吗?辩解人以为,本案之所以作为刑事案子立案并提起公诉,便是公安机关及政府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的手法。请合议庭合议本案时能够考虑这一要素。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诉[2008]136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军构成不合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确定实践和适用法令过错,更没有依据证明吴某军构成不合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军作出无罪判决!

  广东某某律师业务所承受被告人吴某某家族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其被控招摇撞骗罪一案的辩解人,为其出庭辩解。本辩解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交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日的庭审查询。现依据本案已查明的实践和相关法令,宣布辩解定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归于“打乱公共次序罪”的领域,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片面上必须有“打乱公共次序”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足以“打乱公共次序”的行为,才构本钱罪。本案中被告人向受害人出示过一次假造的差人证件,其意图并非是经过虚拟的差人身份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只是是添加受害人的信赖度,明显片面上没有假充差人骗得不合法利益的成心。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对“招摇撞骗”进行解说,《汉语词典》解说“招摇”是指“在公共场所大模大样显现气势引人注意”,撞骗是指 “假借名义,进行欺骗欺诈”。被告人并没有在公共场所公开以差人身份欺骗欺诈,只是是在房间里针对受害人出示过一次假造的差人证件,并且该差人证件并没有作为被告人企图获取酬金的首要方法(被告人企图获取酬金的首要方法是经过托付别人代为处理深圳户口赚取服务费),将其定性为“招摇撞骗”缺少客观依据支撑。

  依据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资料,2013年12月受害人王某某经过QQ群发现了“某某”(刘某某)发布的“专门署理超生入户”的广告,随即经过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碰头,托付被告人署理深圳入户事宜,服务费用是4万元。拿到受害人的资料后,被告人行将资料和丁某某垫支的1万元就事费用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资料和垫支款交给刘某某详细处理深圳入户手续,刘某某2014年3月6日11时42分的供述中供认“现已差不多办好了,只不过还差几个处理人柳某的证明资料”。这阐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只是典型的托付署理合同民事胶葛,被告人是经过帮别人署理深圳入户手续获取中介服务费,只需被告人在实践处理该入户手续而不是虚拟中介服务骗得酬金,明显就归于民事胶葛而不归于刑事胶葛。

  被告人与受害人约好署理深圳入户事宜,服务费4万元,这是民事托付署理合同的自愿行为,即便存在“虚拟”差人身份的实践也只是是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欺诈,更何况该欺诈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实践承受被害人托付协助其署理深圳入户手续。别的,被害人也是协助别人(柳某)署理深圳入户手续,托付给被告人后,被告人转托付给陈某某、陈某某转托付给刘某某,终究都是在实践处理深圳入户手续,都是经过中介服务收取酬金,明显单纯追查被告人职责有失公正。被告人与被害人只是是口头约好酬金,并且是在处理出入户手续后才收取4万元酬金,前期费用1万元也是被告人的朋友丁某某垫支,这当然不存在任何骗得钱财的成分。置于被告人帮丁某某向被害人索讨丁某某垫支的1万元就事费用,这也是依照托付署理的“买卖习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则“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本案中陈伟平托付吴某某署理深圳入户手续,明显归于《合同法》调整的托付合同胶葛。《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则“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业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业务垫支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一十条规则“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构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补偿丢失”,这阐明被害人陈伟平有职责归还被告人吴某某垫支的费用及其利息,这也意味着本案完全是典型的民事胶葛,而不该该作为刑事案子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或许以其他虚伪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假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分。”这意味着即便是构成招摇撞骗,也只是是治安处分而不该该是刑事处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则“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假使全部招摇撞骗行为都作为招摇撞骗罪处分,明显没有有用区别治安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损害程度。

  公诉机关没有有用区别民事胶葛与刑事胶葛、招摇撞骗行为与招摇装骗罪,看到被告人有出示假造的差人证件就以为是“招摇撞骗”,以为牵涉到1万元数额就以为是“数额较大”,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准则”与“慎刑准则”。本案中1万元不是被告人不合法诈取的金钱,而是被告人朋友丁某某垫支的办案费用,明显不能以该数额来强行科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典型的民事署理胶葛,即被告人承受被害人的托付帮其朋友柳某处理深圳入户手续,两边约好了服务费用与付款条件。被告人在行将办好入户手续时,被害人忽然免除署理联系,不愿意归还被告人经过朋友丁某某垫支的前期费用,被告人当然有向其索讨的权力。只是由于被告人向被害人私下里出示过一次假造的差人证件,被害人就与公安机关设局捕获被告人,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构成招摇装骗罪,明显违反了客观实践且适用法令过错。鉴于被告人片面恶性不大,未构成实践社会损害,且本案实质上归于民事胶葛与治安案子,恳求法院从本案实践动身,宣告被告人无罪。

  金翰明:欺诈违法辩解、广强律师业务所金牙大状欺诈违法辩解与研讨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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